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在进行交付时要履行哪些义务?
时间:2023-06-24 19:45:46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在进行交付的时候必须履行的义务有:(1)必须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履行交付义务。(2)交付的费用一般由出卖人负担。(3)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这些单证一般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等。(4)供货商在交付主标的物的同时,还应该交付合同规定的从物,如备件、特殊修理工具等等。(5)如果合同中内定有技术服务条款的,供货商除了交付标的物之外,还应该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一、合同履行地怎么界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理解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

所谓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而且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标的物的交付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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