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之处在于时间层面的区别。在签订房屋预售合约之时,所涉房产尚未完全完工,尚无法实现即时的交付以及实际的使用;
然而,在签订正式合同之际,该物业已然完成了竣工验收程序,得以直接进行交付并投入使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