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三项基金、债转股等形式。
国家外汇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共四部分二十二条,附十项具体操作规程,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该《通知》对原有外汇管理思路和方法作了调整,除扩大外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外,还包括: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通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管理的制度和原则;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央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明确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
该《通知》按照资本流入、验资询证与登记、资本流出的逻辑顺序,主要对十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外国投资者以在外汇指定银行离岸账户内资金出资及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资金出资的管理;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类型与来源;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管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管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管理;对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审核要求;资本金结汇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操作规程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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