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早已慷慨赠送出去的物品,一般而言我们很难再要求其返回。
通常情况下,那些自愿、明确表达并已成功交付到接受者手中的财产,其物权已经完成转移,赠与合同亦随之生效并且得以顺利实施,因此,曾经付出的礼物便无法如数收回复原。
简言之,赠与行为已然成型且不可逆转,我们亦难以行使相关的随意撤销权。
若确有必要进行撤销,则需要借助于“法定撤销权”这一法律手段。
在此需特别指出,若受赠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那么赠予人即可考虑依法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却未能切实履行;
(3)未按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去履行。
此时,赠予人享有的撤销权,自知晓或者本应知晓可撤销事项之日起在一年之内都能依法行使。
2、当涉及到尚未完成财产转移过程的赠与时,赠予人有权撤销该项赠与。
实际上,尽管赠予人已经公开承诺向对方赠与财产,然而目前尚未真正将财产物移交给对方。
即使是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予人仍有权利选择随时撤销这份赠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份赠与合同经得起公证书的验证或者是涉及到诸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充满仁爱道德色彩的赠与合同的话,便不能进行撤销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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