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方先生的妻子去世多年,三个子女各自都成家独立生活。,经介绍,方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士的女儿经常把小孩送给母亲照看,引起了方先生的不满。,矛盾升级的二人办理了协议离婚。
介绍人知道后,再三撮合使两人重新和好。但是这次双方未办结婚手续,就生活在一起。今年二月,方先生因脑出血去世,陈女士继续生活在方先生留下的二居室的房子里。可是方先生三个孩子不满意了,要求陈女士立即搬走。他们认为此房是父亲和生母留下的财产,陈女士没有资格留在这里居住。而陈女士则认为:我虽然与方先生协议离婚,但是后来和好如初,也是得到大家认可的。我应该以妻子名义与方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遗产。律师说法
对此,**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华认为,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陈女士与方先生离婚后,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就重新生活在一起,陈女士自认为“妻子”不能得到法律认同,当然也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份。所以,陈女士以“妻子”的名义继承方先生的遗产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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