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丽与丈夫王-强于1996年离婚,1998年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为了年幼的孩子又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王-强因车祸不幸死亡。遗产分割时,王-强的母亲以李-丽未与王-强办理复婚手续为由,不同意李-丽以王-强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9日李-丽遂以王-强的母亲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以王-强配偶的身份分割遗产。
启-凡律师点评:
结婚证和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和解除的法律凭证,也是是否享有配偶权利的依据。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否享有配偶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但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中,李-丽与王-强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即1998年,此时,在法律上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故李-立与王-强属非法同居关系,李-丽不能以王-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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