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无户口人员证明材料
使用单位:公安部门
用途: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进行户口登记。
接收依据材料: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可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二)近期二寸照片2张。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村(居)委会显要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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