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保修期满后,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申请程序如下:1、房地产服务企业根据需要修理和更新。在改造项目的情况下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位置、修理项目概况、修理理由、工程成本、业主户数等。2、在维修基金的列支范围内,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者,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者讨论使用建议,具体办理维修基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制定使用方案。4、房地产服务企业持有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部门申请基金支付。其中,使用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要求基金支付。5、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或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转让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业维修基金转移到维修机构。
房屋维修基金不交行吗?
不可以。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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