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船舶损坏的法律有哪些?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发生碰撞并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称船舶不用于军事、政府事务的其他船舶本章规定适用于其他船舶及其人员或其他财产因处理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则而遭受的损失,尽管船舶实际上并未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因此,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栈桥或者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发生碰撞,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碰撞船舶之一必须是海船和其他移动设备,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位小于20吨的小型船舶,另一方必须是用于军事或政府事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舶或船只,包括海船,内河船舶和总吨位小于20吨的小型船舶(2)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通航的任何水域,无论是否有潮汐或公共航行权。在中国,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包括长江和鸭绿江。在与海洋无关或不能用于船舶航行的内河或内湖上发生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3)碰撞必须具有损害性结果,即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船舶碰撞未对船舶、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不构成船舶碰撞。因此,如果只有碰撞而没有损坏,船舶碰撞仍然是不成立的。船舶碰撞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是什么。发生船舶碰撞时,船长必须尽力营救碰撞船舶及其人员,不得严重危及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尽可能将船名、注册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另一方。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双方互不负责。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一艘船舶的过失造成的,则有过失的船舶应承担赔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有过错的,各船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等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不能确定的,应当承担平均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应当对船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发生碰撞。碰撞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每艘船舶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
有过失的船舶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错的船舶追偿:(一)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的;(二)船舶之间的碰撞,碰撞需要接触
2,碰撞需要损坏
全文9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