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4月8日专电山东烟台市一顾客在乘坐超市提供的免费购物车时摔伤。虽然购物车并非超市所有,超市与车主是租用关系,但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超市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超市、车主共同赔偿顾客李某损失7309.38元。
去年8月,芝罘区市民李某在烟台一超市购物后,乘坐这家超市租用的免费购物车返回。当行驶到一个下客站点后,李某正准备下车,脚还未着地、车门也没有关,购物车突然起动。李某一下子摔倒在地受伤,后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没有责任。
出院后,李某找超市、车主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李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及车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925.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与车主实际上是车辆租赁关系。在租用期间,两被告均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因此,李某的经济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进行赔偿。至于两被告之间就内部关系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所作的约定,不影响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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