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权的概念
动产抵押权是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但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传统的动产担保物权是动产质权,但在某些国际借贷中,采用动产质权往往行不通,如工商企业融资中的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货物等进行生产和经营,如因借款而将上述动产的占有转移给贷款人,企业即无法生产经营,借款人也将无以清偿其借款。
于是,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创造了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即动产抵押权。为保护善意第三者,各国法律通常要求采取动产抵押权形式的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或公告等。在国际借贷实务中,动产抵押主要适用于工农业开发项目的借贷上,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工农业设施和产品,有时也以飞机、船舶作为抵押的标的。
二、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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