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补偿性赔款与实际履行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并不能相互替代。

补偿性赔款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其合同义务或未按照先前的约定进行履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时,需对该损失给予相应金额的赔付。
这部分损失应该等于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并且还应包含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能获得的收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