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赁市场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7 08:23:08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出租方的法律责任:

(1)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2)出租人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3)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2%,定期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地产租赁管理费;

(4)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保证房地产安全;

(5)出租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地产须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房屋出租方违约怎么办?

房屋租赁出租方违约可以这样处理:1、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出租方如果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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