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并未强制要求双方向场人,仅需其中一方进行书面签署即可,此时的交通事故认定依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此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乃是事故处理机构依据相关法规独立完成,因此无需得到当事人的预先许可或准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挥的影响作用及过失的严重性,来判定其相应的责任归属。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如因某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直接导致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当事人应为此承担全面的法律责任;其次,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系由两名或多名当事人共同引发,那么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结果的影响能力及其主观误责程度,分别赋予他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平等责任等不同等级的法律责任;再者,若各方均无明显致害原因,且符合交通意外事故的特征条件,则应对各方均不追究法律责任;最后,若事发前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则其余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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