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出事谁赔偿
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时,汪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受撞,致使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出院,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汪某驾驶的货车系挂户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已过期,未及时续保。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济损失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其与汪某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在挂靠期间发生事故,由汪某自行承担责任,与运输公司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本起事故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经核算,刘某的经济损失为23万余元,应由汪某承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付刘某的12.2万元,还应承担赔偿10.8万余元。
关于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挂靠在他人名下,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已有内部约定为由辩称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因肇事货车系挂户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对汪某向刘某的上述赔偿款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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