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具体处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一、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未经本人同意,即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二)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谓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商业性的利用和非商业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图片予以出手、制作广告及商标等;
3、恶意毁损、丑化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漫画丑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网络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将他人丑化等。
(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人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才能承当侵权责任。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权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五)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只有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后果和精神损害后果。
二、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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