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竞争性业务(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此,政府要科学地制定垄断行业的竞争政策,就首先要求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从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看,多数学者认为,自然垄断性业务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燃气和自来水供应行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行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其它业务则属于竞争性业务。
为实现有效竞争,对于竞争性业务,政府应放松进入壁垒,允许多家新企业进入,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政府仍然要控制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的企业数量,并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的经济规模,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现象。而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由于这些业务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相当部分是沉淀成本,如果由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严格控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业务领域。至于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政府只允许一家企业还是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经营,这需要考虑具体业务领域成本弱增的范围,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等因素。
从原理上讲,当某种业务的需求量超过了成本弱增的范围时,就应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经营这种业务。即使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为了打破垄断,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成本弱增程度较低的业务,也可以考虑由两家企业实行竞争性经营,以实现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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