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债权人有依法留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名下拥有的动产;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必要的联系;
3、债权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但是仍未履行债务的。
法律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保留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二、怎么判定第一债权人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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