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也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传唤。
当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并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掌握案件相关信息、核实关键证据或倾听嫌疑人的陈述时,他们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传唤。
传唤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审查与公正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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