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检察院通过电话传唤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我们可以采用异地执行的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行动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有可能被传唤至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市、县境内的特定场所,或是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址进行调查与审问之用。
然而,在此过程当中应该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所谓证明文件。还有,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只要向公众展出自己的工作证件,就有权利进行口头传唤,不过,必须将该情况在后续的讯问笔录中有明确的记录体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异地检察院传唤正确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刑事案件中不能实施异地逮捕和异地传唤行为。当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身处异地的情况时,应由该犯当地公安机关出面执行传唤受保释的嫌疑人。且必须严格遵守不可因持续传唤或拘传而产生强制讯问的情况。在传唤及拘传嫌疑人员时,务必确保其获得食物的基本需求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关于犯罪嫌疑犯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异地传唤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在无需进行逮捕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其犯罪发生地或者居住地接受调查与盘问。在实施过程当中,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针对那些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陪同人员只需展示自己的工作证件,便有权力对其发起口头传唤,但此种方式需要在随后的笔录中详细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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