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接受监督管理的要求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联系的渠道,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中介人的角色,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对保险业的发展影响重大,需要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此,保险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二、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业发展的产物,具有较系统的保险知识,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和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方面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竞争十分激烈。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履行法定义务,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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