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朋友聚餐酒后驾车死亡,如今白发人送黑发人,年已八十的老孔与自己的老伴一起作为原告将与儿子一块喝酒的朋友告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原告孔某夫妇诉称,自己的儿子小孔于2009年10月16日中午时分与其朋友即四被告石某、陈某、杜某、孙某一起聚餐吃饭,吃饭后陈某、杜某、孙某各自回家,其中石某借着酒力请小孔换个地方吃饭并让其驾驶摩托车送他回家。小孔在骑车带着石某前往冯村途中撞在马路隔离带上的电线杆上,孔某死亡。
孔某夫妇认为,四被告在明知小孔饮酒甚至醉酒情况下驾车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未尽劝诫、提醒并保证其安全等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小孔的死亡,且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孔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却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理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应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孔一直未婚,自己夫妇俩也一直由其照顾和赡养,现二原告年事已高,身患重病,现在又承担着巨大的丧子之痛,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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