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共同饮酒者之间形成一定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因劝酒导致他人发生意外,劝酒者对他人损害的发生是具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劝酒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参加聚餐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饮酒量。如果共饮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作为义务,且没有恶意劝酒、灌酒、诱酒等行为,受害人出于自身意愿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其死亡的,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对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共饮者,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查明共饮者存在一定过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也会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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