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转诊:通过转诊,合理合法的到其他地区就医,报销比例为省内先自付10%,省外先自付15%,按本地新农合原比例报销。
2,未转诊(普遍):没有办理转诊,直接到省外的医院就医,按原比例降低10%报销。
新农合的报销比例
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如下:
1、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2、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20%,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
3、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补偿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4、II期以上高血压病(II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11种特定慢性病人在村级直接报销点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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