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一、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二、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
一、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就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
三、管理人对于其管理的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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