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
(1)若该房产权属证书上报载有子女姓名,此时给其赋予了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
即便子女已成人,身为父母亦无法强行要求他们离开;
(2)然而,如该子女对父母所拥有之房产仅享有人身权益,即居住使用权,如此情况下,即使子女成年,作为父母拥有法律授权,同样无法以此为理由,阻止其入住自己家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项规定,居住权须在无偿基础上设定,自完成登记之日起生效,且不可进行转让、继承等处置。
设立居住权的固定居所严禁出租,而当居留期限届满或者涉及居住权人离世之时,居住权将自动消失。
当然,一经确定后,撤销居住权仍有两种合法途径:
既可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自愿撤回,也可因当事人离世而触发。
最后,若是前述两种情况均未发生,那么身为父母有权利决定是否允许成年子女居住于自家宅中。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着法定的照料和抚养责任,但对于成年子女,这一义务则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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