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经批准后登记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事先核准公司名称,并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一并提交,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工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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