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
一、医疗机构注销情形有什么
医疗机构注销情形如下:
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
2、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
4、医疗机构歇业;
5、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申领《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领《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
3、申领《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1、申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意见表;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非法行医罪立案的标准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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