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要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具体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确定了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住宅套数应按家庭户数(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女,下同)成员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计算。二是经借款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授权,省会(首府)及其他有查询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因缺乏查询条件,当地政府无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家庭住房实际套数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为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第二次(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用贷款申请购房,其家庭在拟购房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系统,下同)登记一套(或多套)完整房屋的;
(二)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一套(或多套)房屋的,然后申请贷款购房;
(3)贷款人通过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测试、访谈(必要时进行走访)等形式的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4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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