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05 18:10:53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不仅涉及到出资问题,也涉及到购房资格使用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

一、离婚时净身出户离婚后需要还房贷吗

净身出户仅仅代表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剩余房贷的偿还属于债务承担的范畴,二者并非绝对不可分离,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不代表不用偿还剩余的房贷。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处理,但应事先考虑银行贷款手续的变更有无障碍、房屋更名手续等问题;如达不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且尚未办理离婚手续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的:1、如该房贷就是购房款,在分割房产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一些因素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优先考虑各自对房屋的出资额、各自对偿还贷款的贡献、婚前或婚后购房,并结合实际居住情况、有无过错、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等因素,一般做如下判决: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贷款购房的,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房贷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仍由该方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2)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该房屋按双方的出资额按份共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各自的出资比例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确认),剩余房贷认定为哪一方的出资,余下部分由该方继续偿还。3)婚后贷款购房的,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与婚后共同财产出资,一般判决对该房屋贡献比较大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偿还剩余贷款,双方共同出资部分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对方。2、如该房贷是房屋抵押借款,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该笔借款是一方对外所负担的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实践中为了保护双方的诉权,可以另案起诉处理。

二、婚后女方父母赠予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所涉及的产权归属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三、按揭买房离婚怎么办?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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