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若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时不应作为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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