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二、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开发商逾期交房起争议
开发商逾期半年交房,当交房日到来时,业主想得到房间钥匙得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方能取房,对此,该小区众多业主很是费解,纷纷拒绝签订这份单方面协议。这事就发生在海口国兴东路海南某住宅小区。
业主质疑取房得签免责协议
这段时间,购买海口国兴东路海南某住宅小区的众多业主,对开发商的交房规定很是不解。
据购买了该小区2栋二楼、5栋七楼的业主方女士、李女士介绍,2006年3月份,她们先后与该小区开发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必须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房产交付业主,否则按相关违约规定追究开发商之责任。
方女士、李女士说,但是,直到今年8月26日,开发商才通知我们交房,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后,开发商从未对其逾期交房一事,向业主进行解释。
她们说,在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高高兴兴地来到小区欲办理相关手续时,不料被开发商告知:先签一份补充协议才能取房,否则房子交不了。
当我们看完这份补充协议后,发现开发商对原来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八、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全免责。方女士、李女士说,大家得知开发商这一做法后,纷纷拒签这份补充协议,业主们说,本来开发商已逾期交房,按理应该不会有任何附加条款,现在突然拿出这份补充协议,大家觉得开发商的做法实属霸王条款,更主要的是,开发商给业主的解释,令业主难以接受。
补充协议开发商对合同进行免责
记者在方女士、李女士提供的交房通知中得到证实,开发商的房产8月中旬才验收合格。而在开发商出示的、要求业主补签的这份补充协议的第二条,明确将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全免责。
业主们说,开发商逾期交房就应该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负其违约责任,不能单方面将一纸补充协议全免责,而且出此协议前也没征求过业主的意见,实属单方面的。对此,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执行,但开发商一定要业主签这份补充协议。
购房的所有手续及款项都交完了,就等着拿钥匙了。李女士说,没想到到了拿钥匙这一刻生变,这难以让人理解。
开发商称不签免责协议不交房
本来开发商已逾期交房,为何还要业主签订免责协议呢对此,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售楼部一名谢经理向记者坦承,开发商的确是逾期向业主交房,但逾期是有原因的。她向记者解释称,购房合同中第八条关于交房期限的特殊原因中,有两条约定:一、因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所致,施工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二、有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延误原因的,开发商可以逾期交房。
谢经理进一步解释说,第一条原因的产生,是由于负责小区施工打桩的公司,将设计图纸中规定的地桩多打深1.8米,造成施工困难;第二条原因,是小区在施工后,连接该小区与国兴大道之间的兴丹路,建设的延期造成了小区地下管网无法与市政管网对接,直接影响了施工进度,基于此原因,开发商才要求业主补签协议,若不签,那房子无法交付。
但对于开发商的两条原因的解释,该小区购房户一致认为,这是开发商与施工方的问题,与业主并无关,不能将此责任推给业主。目前,该小区业主正在与开发商进行进一步协商,有业主表示,一旦协商不下,将诉诸法律讨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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