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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