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和完善公司内部高效合理的权力制衡体系至关重要。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监督委员会职权的扩大与提升,同时赋予他们在特殊环境中保障公司最佳利益所必须采取的策略性行动权限。
此外,我们也应严格控制最大股东在议案投票中的决策权。任何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调整、业务划分重组、公司组织结构转变乃至解散活动等重大事项,均须经过持有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无异议通过。此外,我们还需对董事会在经营层面上的权力加以适当的约束和管理。
(2)进一步加强小股民在股东大会中的提案权显得尤为紧要。《公司法》明文规定,只要是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占据全体股东四分之一以上,或是担任董事职务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者担任监事职务的人员数目达到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这些人即可有资格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倡议。
(3)明确小股民所享有的诉讼裁定权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小股民认为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董事会召开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合同与规章制度,导致他们遭受了合法权益上的侵害,那么他们有权提起诉讼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我们建议立法机构对《公司法》相关部分添加诉讼时效的专项法规,建议将其设定为十五日左右的时间期限,考虑到公司决议效力的未决状态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设定相对较短的时间有助于更快地解决争端。同时,对于小股民来说,一旦他们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涉嫌违法或违反章程行为,那么他们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有关部门展开深度调查来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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