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海事法院是国家设立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因海事引起的侵权行为、海商运输合同纠纷、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纠纷以及海商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的纠纷。受理案件是属于海商侵权、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
海事法院接管哪些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1、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5、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6、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8、海事行政案件。
9、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10、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1、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12、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13、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
14、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1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
16、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7、海事强制令案件。
18、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19、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海事支付令案件。
21、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22、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23、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
24、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25、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26、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2、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3、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4、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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