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是对参加失业保险,暂时失去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发),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1、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凭用人单位开据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失业人员。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人员,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证》上,记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有关补助标准;
3、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月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受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档案应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实现就业的移交用人单位。问: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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