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山人才集体户口办理条件
A、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1、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2、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B、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1、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C、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1、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2、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二、文山人才集体户口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2、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3、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4、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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