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21 19:23:39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物抵债的概念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以物抵债的方式有哪些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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