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经验。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由公诉部门及专业化检察部门负责。
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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