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但选定的负责合并申报的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对其他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人、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被选定为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上述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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