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进行成本费用列支
1.虚假发票。主要指违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已缴销发票(发票缴销日期早于开票日期)、过期发票(超过发票限用期限而开具的发票);
3.收款收据、白条等。如取得同城托收凭据后未及时到营业网点取得正规发票,以托收凭据列支费用。
(二)使用开具不规范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
1.取得发票的内容填写不规范,常见的主要有:发票付款方名称,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填写不全,取得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等。
2.发票项目开具不明晰,未附业务明细。如购买图书、办公用品等无购物明细清单、会议费无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值得重视的问题
1.对于会议费、招待费、佣金、办公费、手续费这五项费用,应列为核查的重点,从发票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两方面加强核查;
2.应认真核查发票上的开票单位与发票归属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仔细核查情况,转借、转让的发票、物流与票流不一致的发票均是不符合规定发票,都不得取得并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税务机关打击假发票检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处理问题
(一)对于用票单位的处理情况
1.如果是虚构经济业务,并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中多列支出”认定偷税。
2.如果是真实的经济业务,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责令限期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取得的不允许列支,并按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
上述两项均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进行处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行为之一的即可处罚(未按规定领购、取得、开具、使用)
3.对于多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处理,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一次性进行处理。
(二)对于开票单位的处理
1.如有证据表明,利用假发票取得的收入没记账的。造成少缴不缴税款后果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开票单位的法律责任。
2.如果证据表明是个人行为,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合同,开具假发票,结算价款。应以个人确定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个人所得税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可查实,也可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还书应面通知其申报:仍拒不申报的可认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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