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密度、民族构成以及民风民俗存有相当大的差异,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各地区的生育调节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各地区的生育调节制度还是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和政府规章来规定的。尽管如此,由于受制于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它的主要内容已经被制定为法律),生育调节制度在各地区并没有太大差异,但在同一地区的城乡之间却有很大不同。换言之,我国生育调节制度的主要差异不是以地区为界限的,而是以城市和农村的不同户籍为界限的。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生育调节制度都允许农业户籍夫妇中“独女户”(即已经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在经过一段时间间隔之后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也就是说,已经生育一个女孩是农业户籍夫妇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法定理由,而非农业户籍夫妇却不能以此为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甚至可以说,“独女户”能否获得二胎生育许可是我国现行生育调节制度在城乡之间的最大差异。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是我国自1980年代以来一直坚持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今已经被制定为法律),然而,该政策的实施在我国农村地区遇到的阻力很大,这不仅是因为“传种接代”的传统观念在农村尤为根深蒂固,更重要的还有经济上的原因,毕竟我国农村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养儿防老”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夫妇还是相当必要的。无论从“传种接代”的观念角度,还是从“养儿防老”的经济角度,或者是从农村家庭对男性劳力迫切依赖的现实境况,都不难理解,与已经生育一个男孩的夫妇相比,农村的“独女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一般说来肯定更为迫切。因而,经济上作为养老保障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替代,政治上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向农村“独女户”生育需求的一种让步,有条件的允许农村“独女户”生育第二胎子女就成为为一种妥协性的制度安排。二胎生育许可是现行生育调节制度给农村“独女户”的一种补偿性福利,这也意味着,“养儿防老”的农村传统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传种接代”的传统生育观念)被现行生育调节制度有限度地接受了。
尽管农村“独女户”二胎生育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养老保障的空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与农村传统生育观念之间的冲突,但这种制度的实施却遗留下许多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生育第二个子女使农村“独女户”承担了双倍的子女养育费用,这些家庭就必然要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一方面,二胎生育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独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同时减少了农村“独女户”夫妇通过自己的经济能力解决养老问题的希望,因而,这种制度在替代养老保障方面的预期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并且,如果农村“独女户”在获得二胎生育许可之后又生育了一个女孩,通常情况下这个家庭就会非常失望,即便不考虑“传种接代”的观念性因素,这个家庭争取一个男性劳动力的希望也随之落空了,毕竟,二胎生育许给农村“独女户”带来男性劳动力的希望只占50%。更应当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农村“独女户”二胎生育许可制度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这种制度的直接后果是,整个国家的新增人口有更大比例出生在农村,如果没有农村人口的大量补充,城市人口数量将会逐渐下降。这种制度的间接后果是阻碍整个国家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这一结论的前提并不是怀疑农村父母的教育能力,或者是歧视农村人口的遗传基因。只要我们承认人口素质与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与教育投资都是正相关的,并且承认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投资与城市父母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那么提高人口素质与农村二胎生育许可制度之间的冲突就会一目了然。不仅如此,考虑到农村夫妇养育两个孩子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不难想象,与独生子女相比,单个子女在多子女的父母那里所获得的教育投资还要更少一些,因而,多子女家庭的子女教育质量可能会更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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