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给公司名誉损失需要赔偿吗
需要赔偿,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损害公司名誉权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三、离职员工损害公司声誉如何处理
公司如果遇到离职员工散布谣言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就如下三个问题分别或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第一,竞业禁止问题。视公司与员工之间有无竞业禁止协议以及违约的约定而定。
第二,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侵犯商业信誉问题。员工散播谣言侵犯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可以该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就侵犯商业信誉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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