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作出的情形包括什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
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
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程序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该两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与原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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