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弥补土地使用证的丢失和业主的死亡
时间:2023-05-02 18:24:1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1)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人的企业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企业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件)及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1)个人因房屋交易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土地登记函》(成都市土地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2)本单位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审核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上述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四)因离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原件应当核实);(五)因地址变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提供地址变更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关于您提出的“土地使用证遗失和所有人死亡如何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了。土地使用证和业主死亡证明丢失的,可以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到房管部门补办丢失登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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