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女子医院引产被引掉子宫获赔15.5万
时间:2023-06-05 09:07:36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日上午9时许,当女青年毛小娟(化名)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庭长李鹏手中接过15.5万元赔偿款后,一边感谢法庭为她主持了公道,一边放声大哭起来。至此,这场因引产引掉了子宫引发的医疗事故赔偿案彻底终结。

去年3月12日,南阳市27岁的女青年毛小娟因剖腹产后不足两年再次怀孕,怕出现意外,便经人介绍到南阳市中州路上黄建、黄春开办的个体诊所做引产手术。去后,毛小娟询问中,医生一再保证说没事,并保证手术请市里医院妇产科主任做,绝对没有问题。此后,二黄给南阳市某医院妇产科主任赵变丰、护士方小平打电话,赵变丰、方小平到诊所后,在赵变丰的指导下,黄建、方小平为毛小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收取了毛小娟的手术费。

手术后,毛小娟出现剧烈腹痛、大出血并伴有精神烦躁,经诊所检查发现其宫腔与腹腔相通,遂被送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妇产科进行抢救治疗,医院对毛小娟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毛小娟的伤残程度为七级。

事情发生后,针对毛小娟的伤情赔偿问题,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去年12月10日,毛小娟一纸诉状将诊所医生黄建、黄春和市某医院妇产科主任赵变丰、护士方小平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黄建、黄春身为乡村医生,在无从事妇产科引产手术资格的情况下,和他人对原告毛小娟行引产手术并致其伤残,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变丰、方小平身为市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和护士,应邀到不具备医疗资格的小诊所行医。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毛小娟明知二被告黄建、黄春开办的诊所不具备医疗资质而自愿前去诊治,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当庭判决:一、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毛小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2.5万元;二、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毛小娟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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