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违反先履行义务而产生纠纷的合同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履行,那么,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即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据此以特定方式拒绝该方提出的履行请求。
其中所述的“先履行抗辩权”,它具体体现在双方互相承担债务且具有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
众所周知,在先履行一方在其还未完全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而且,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了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后履行的一方同样享有权利去拒绝该方提出的相关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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