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集体户口卡首页。根据民政部的《关于实施的信息》<婚姻登记条例>民函2004〕76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中本人的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集体户口迁出需要单位同意吗
集体户口迁出不需要单位同意,但是需要单位开证明,同意迁出的证明是户口迁移证,同意接收的证明是准迁证,这两个证明的格式及用纸都是派出所提供的。根据规定居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集体户口迁出流程如下:
1、首先要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然后到县户口所在地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具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记录;
2、当事人带着本人的身份证、迁移户口申请书、户口准迁证和被迁移人户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申请户口迁移,并借出当事人的户口卡开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当事人带着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到户口原籍地的村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带上相关材料和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开出户口迁移证,到户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落户手续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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