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结婚证集体户口是否需要盖章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集体户口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属集体户口的,除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外,还需提供有集体户口地址的户口簿首页(首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此声明由登记处提供,在办理结婚登记当天由本人填写);
(三)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现场没有证照拍摄服务,照片请提前自备)。
二、结婚证补办手续
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程序
1、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以及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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