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房租户,户口也不在这里。能有拆迁补偿吗?
首先,我们能否得到拆迁安置,取决于一直居住在这里的居民的身份。
如果是同居者,则涉及同居者的资格。是否符合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决定着包括安置在内的各方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常住居民,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居住不满一年的,视为共同居住。但在获得拆迁补偿后,他们一般无权要求其他公租房的拆迁补偿份额。
其次,要看户籍所在地是否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置资格条件、有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实际居民,可以主张分配安置福利,协商不成的,与承租人分享,他们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分裂。
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条例》对被拆迁房屋居民的户籍有一定要求。一般来说,被拆迁房屋必须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
因婚姻关系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居住满5年的无居民常住户口,可以划分为拆迁利益。
由于每个地区每个拆迁项目适用的政策不同,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比如,有的项目是按房地产面积计算,有的安置项目是以户籍数作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以上海为例,在《上海市高院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拆迁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公共住宅拆迁补偿金在承租人与共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与共有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等分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居住在未成年人住宅中的未成年人房屋实际上承担着监护的义务。(2)属于本市两个以上公房承租人的,有权要求分割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
如果账户不可用,则不一定无法获得补偿。由于特殊原因,居住地在外地,符合当地具体的搬迁补偿标准,因此实际居民仍有机会得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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